㈠ 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当区别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及防卫过当的区别不是正当防卫,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事先防卫就是侵害没有开始,事后防卫就是侵害已经结束防卫,防卫过当就是防卫过程中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与
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2.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事后防卫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即: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等进行的“防卫”。因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不是正当防卫其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怎么区分?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综上所述,关于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当区别的问题,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家要认真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要触犯法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法公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㈡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_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_所为的侵害_为,_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_针对所有的犯罪_为都可以进_正当防卫,例如贪污
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_般不适_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_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__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_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_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_不法侵害正在进_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_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_般认为以不法侵害_开始着_实施侵害_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_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_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_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__侵_他_住宅的,即使尚未着_杀害_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_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_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_,主动中_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_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
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_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_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_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_;后者是指防卫_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_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_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_,故意引起对_对__先_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_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_为_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_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_为。相互_殴——双_都有侵害对__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_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_有可能构成聚众_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_殴结束后,如果__求饶或者逃_,另__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__故意侵害他_的_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_,恰好_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_且甲对_的犯罪_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_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_本_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_本_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_进_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_不法侵害的_进_防卫,_不能对其没有实_侵害_为的同伙进_防卫。如针对第三_进_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也可以是对侵害_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_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_,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_进_猥亵,_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__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_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_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__安全的暴_犯罪所进_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_实施强奸,_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6、因此如果您确定是具备以上要件,那么您就属于正当防卫了,法律是不会追究你的责任的,你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当然正当防卫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防卫过当。满足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换言之也就是构成了防卫过当,此时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㈢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详细)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1、认定标准不同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通俗来说,所谓防卫过当就是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
2、处罚原则不同
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行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属于犯罪行为,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客体不同
正当防卫的客体是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而防卫过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
4、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
㈣ 退伍军人制服街头行凶男子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退伍军人制服街头行凶男子 ,是属于正当防卫。
在生活中,很多人看到不法侵害行为,都害怕自己被伤害,不想惹麻烦而退避一边,结果就助长了不法行为的更恶劣的情况。我们的社会缺少的就是像这样的退伍军人,敢于和不法分子不法行为作斗争的人。
如果那个退伍军人不出手制服这个丧心病狂的行凶男子,不知道还有多少无辜的弱势群体将要遭受到他的伤害,甚至生命可能都要随时被结束。他值得一面锦旗,把中国军人的风姿展现得很到位。退伍了,但是却不退军人的精神。
㈤ 什么情况下算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1、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2、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㈥ 自我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如何划分的
既然要知道他们是怎么划分的,那么首先我们就要知道他们各自的含义。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根据概念我们能够看出来它首先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为,如果这个行为停止了,那么我们也不能再进行伤害侵害人。
那么他们划分的依据就是是否造成了侵害人重大的损失,一般都会有认定的依据。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根据行为伤害的大小来确定正当防卫的界限。如果伤害已经停止或者是侵害人已经被制止的情况下,受伤害人不能再以任何的理由来伤害侵害人。
这样的划分也是为了保护侵害人和受侵害人双方的利益,侵害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自然有法律来制裁他,受侵害人要做的就是不让自己受到伤害。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
㈦ 什么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会怎样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当您准备进行防卫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您就不必担心自己会负刑事责任了,而应积极勇敢地进行防卫。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呢?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一)何谓已经开始,在法律界存在众多不同见解,如“现场说”“临近说”“着手说”等。本文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述如下:
(1)“现场说”强调以不法侵害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而此时任由防卫人主观臆断不法行为人已经进入现场,就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很容易引起正当防卫的滥用,似乎不太合适。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临近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使防卫不到位,不利于对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护,似乎不妥。而且,对于“着手”本身,在刑法学界的争论甚大,如何认定着手,本身即是一个问题。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综合说”恰好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合法权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但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什么是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这二者的关系如何都存在重大分争。
如何确定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基本必要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行为相比较,在手段、强度、后果、性质等方面要基本相适应,即要求二者完全相适应,方可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否则构成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无论对不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轻重,均不认为是防卫过当。“需要说”认为,要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该以该行为是否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人认为有此需要,无论其实施什么样的防卫行为,均可认为是适当的,都成立正当防卫。
依据现行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我们看出 “必需说”不仅与现行刑事立法相吻合,而且经过司法实践的长期检验也是完全正确的,该说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了充分的考量,权衡各方利益,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考虑到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在此仍然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判断认为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是:(1)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2)对于没有明显危急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造成重伤等手段对不法行为人进行防卫;(3)能够用较缓和的手段进行有效的防卫之情况下,不允许用激烈手段进行防卫。
防卫对象问题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因为对于不法侵害的发生第三人并无过错,正当防卫必须是合法对不法,而不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防卫人的行为所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防卫人对此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刑法》规定,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即正当防卫除了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以外,应当包括其财产,理由如下:
(1)《刑法》有关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只能针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而且只规定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并未规定只能是造成人身损害。因此,财产的损害应当包括在内。
(2)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犯罪人所拥有的财产,即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是侵害者本人,而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当然处在侵害者本人现实支配之下的财产可能是基于不法所取得其中可能包括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也可。
正因为此,侵害人在实施不法侵害时,面对防卫人可能会毁坏其财物的情况下,他要面临一个抉择,是实施侵害行为呢?还是为了保全得来不易的财产,而放弃侵害呢?当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时候,侵害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侵害行为。因此,利用其财产所进行的防卫有时会起到一定的防卫作用,既然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者的利益,防卫应当是允许多样化的只要行为得当即可。
㈧ 如何分辨防卫过当,故意犯罪,事后防卫
1.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与1979年的
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2.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 事后防卫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即: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等进行的“防卫”。因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不是正当防卫其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