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着装,督促执法人员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其中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着装和标志佩戴规范等监督管理,省级层面具体由省综合执法办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政府采购、经费使用、预算定额标准执行等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贰』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总体要求,配发范围、种类、标准,以及预算定额、气候区域等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执法人员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
法律依据: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司法部制定印发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9日印发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28条,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总体要求,配发范围、种类、标准,以及预算定额、气候区域等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执法人员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
『叁』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由财政部、司法部于2020年12月9日印发实施。
法律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肆』 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铁路职工着装统一制服,是标志鲜明的履行职务的需要,有利于运输生产集中统一指挥和严肃纪律,有利于国内外观瞻。第二条凡按规定穿着铁路制服的职工,在履行职务中,必须衣帽徽章整齐,保持铁路制服的严肃性。第三条铁路着装监察是铁路制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着装监察有利于铁路制服的严格管理,有利于增强铁路职工的荣誉感。第四条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设置:
1.铁路制服着装监察不设专职人员,由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生活处主管路服工作的人员组成,亦可吸收分局生活部门人员。
2.名额:部劳资司、运输局各1~2名,各铁路局2名,工程局1名,各大公司1名,分局1名。第五条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职责:
1.按部规定的着装范围,深入各单位检查、监督路服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有权听取各单位(包括站、车)铁路制服着装情况的汇报。
3.发现违背部规定的“四统一”的着装原则,有权制止和通报处理。
4.对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改变职务标志,提高面料质地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纠正。第六条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义务:
1.各级铁路制服监察人员要有较强的思想和政治素质,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制服管理知识及有关规定。
2.秉公办事,执法严明,勤奋工作,不以权徇私。
3.坚持铁路制服“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标志、统一补贴”的原则。认真检查,敢于负责。第七条工作条件:
1.凭监察证可在有铁路电报所单位拍发电报。
2.凭监察证及有关证件进站上车进行监察。第八条铁路制服监察工作制度:
1.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监察证。
2.可采取听、查、访等方法,亦可不通知进行抽查。第九条监察证的管理:
1.各局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报部批准领证。
2.监察证遗失后,应立即声明登报作废,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报部申请补发。
3.监察人员工作变动或调离本岗位工作时,应及时缴部,予以注销。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铁道部劳资司。
『伍』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
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鞋类,具体包括:(一)单皮鞋;(二)皮凉鞋;(三)棉皮鞋、毛皮靴。
标志类,具体包括:(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二)臂章;(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六)领带;(七)腰带。
法律依据: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鞋类,具体包括:(一)单皮鞋;(二)皮凉鞋;(三)棉皮鞋、毛皮靴。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志类,具体包括:(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二)臂章;(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六)领带;(七)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