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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不合格罚款

发布时间:2022-09-16 20:26:46

『壹』 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处理学校校服不合格事情

没有相关问题的答案 你可以去当地的教育局问问

『贰』 仿制校服违法吗

法律分析:违法,贩卖山寨产品都是违法的。山寨产品没有质量保证,不符合国家质检标准。山寨企业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因此逃避了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17%的增值税,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叁』 家长剪开孩子冬季校服,发现填充物竟是塑料布和碎纸片,你怎么评价这件事

开始正式文章之前,我先吐槽一下啊,现在很多东西真的是已经变质了,有多少学校里面,吃的最差的是学生?穿的最差的也同样是学生,住的最差的,还是学生,按道理来讲,学校不应该是祖国未来之栋梁吗?为何在教书育人的学校里面却成了最低等待遇的生物?

我相信大家都有这种类似经历,学校里要开什么座谈会或者什么活动吧,不管是大太阳还是大雨,学生都得在最恶劣的环境下完成这场活动,保证所谓“领导”的开心,而领导们呢?下雨天有伞,炎热天气可以站在阴影处。

诚实信用不可或缺

在这个事件中,校服的生产者以次充好,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学校只负责收钱,只负责订货,却不履行检验义务,不尽职造成代理事项,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反倒是,在这一事件中,仅有最单纯的学生将诚实信用贯彻到底了。究竟谁是学生,谁又是老师?

作为成年人,有些人只怕应该感到汗颜。最后,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诚实信用的帮助,尔虞我诈、见利忘义,注定走不长久,还可能遭受法律的制裁。

『肆』 校服未标明尺码,市场监管局要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有什么规定

根据对服装行业的要求;成品服装必须有尺码、成分含量、洗涤要求等,你没有标明尺码是违反规定的。

『伍』 《办法》规定的学生服使用单位的质量义务务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应当对纤维制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办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
第五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质量义务

第六条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第八条禁止将下列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
(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
(三)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
(四)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第九条不得将下列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
(一)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
(二)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
(三)二、三类棉短绒;
(四)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五)未洗净的动物纤维;
(六)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第十条不得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用于生产纺织面料;织造、印染、整理等过程,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整理剂。
第十一条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
(一)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
(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六条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还应当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
第十七条学生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
第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纤维制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并保证产品合格。
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还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险的或者已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制品,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第二十四条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组织建立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
第二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絮用纤维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以外的絮用纤维制品。如建筑用保温材料、农用保温材料、运输用包装材料、建筑隔音材料等。
再加工纤维是指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
纤维下脚是指纤维或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剥离的单纤维或束状纤维。
纤维制品下脚是指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角碎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服是指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购置统一要求穿着的服装。
上款中的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统称为学生服使用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纺织面料是指可用来制作纺织品、服装的织物。
第三十九条纤维制品的监督抽查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2006年6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陆』 校服抽检棉含量推荐性标准不符合先责令改正还是先罚款

摘要 您好,参考其他部门的抽检意见。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应当当场指出并送达《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并予以处罚。

『柒』 请问校服有质量标准吗

1、法律层面肯定是这样规定的,要求所有的校服厂家在生产的时候,都要遵循国家标准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同时14岁以下的校服,还必须同时符合儿童服装标准,GB 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其他的相关服装标准就很多的,不再赘述。
2、任何行业,任何产品,都会分为高中低端,这些个不同档次的产品对应着不同档次的消费阶层,当然法律层面的要求,就算是低端产品也得高于法律的底线要求。但是所有的人类行业,都会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工艺不成熟等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所以作为校服来讲,肯定会有害群之马,但是作为法制越来越完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网络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后果和成本是很高的,所以绝大多数企业应该都是会遵守底线的,这个应该没有疑问。但是因为总是会有企业因为工艺水平、原材料采购、管理不善等一些原因造成了校服不合格,那只要查到,肯定是会被处罚的。
3、现如今的校服采购,都是在走向民主化、透明化、程序化、公开竞标的模式的,家委会、和学生参与,可以通过学校、家长、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各省的市场监管局、纤维检验局,参与之下,在采购环节就把不按照国家要求生产的企业淘汰,那就不会存在你担心的不按照要求生产所造成的风险。
4、为了避免买到不遵循国家生产要求生产的校服,一般而言,可以找行业内稍微知名点的校服品牌,比本地,特别是学校本地的不具名的厂家生产的肯定相对而言有保障得多。特别是县乡一级的校服服市场,如果执着找本地的不一定便宜,而且还容易有猫腻。采购校服还是多对比学校外地的,这样可以相对而言,减少裙带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

『捌』 校服标棉是45%,测出是58棉要罚款吗

"可以申请复检,如果复检合格,那就没事了,如果不合格,那就要接受处罚了。
也可以不申请复检,直接接受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批次不合格服装会被没收,销售这批次不合格服装的利润也会被没收,另外,还会根据这批次不合格服装的货值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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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学生因为不穿校服而要罚款是否违法

1、不穿校服只违反校规,校规并不是法。
2、罚款必须由法律授权机关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学校既不是法律授权可以罚款的机关,不穿校服也不是法定罚款事由,更加不存在法定程序。整个行为当然系违法行为。

『拾』 福州一小学300多元的校服,穿一天就破,家长们为此事做了哪些事情

福州一小学300多元的校服,穿一天就破,引起了众怒!家长纷纷向学校讨要说法,学校却称校服是家委会订的,学校方面并未参与采购,把此事推了个一干二净!学校方面没有正确的态度,家长们把此事曝光到了网上,随着舆论的发酵,相关部门表示会介入此事严查学校方面有无违规现象!相关部门表示一旦查实了学校方面牵扯到了利益输送当中,会严惩不贷!同时会给家长一个说法!解决三百元不合格校服一事!

不得不说,相关部门的态度是非常给力的!相信此事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会得到完美的解决。家长对于学校的一些要求一向是配合的!但是学校方面却一再的变本加厉,连校服都选择质量最差的给学生,自然会引起家长的不满!在家长看来,这些校服纵然是家委会所订,但是老师应该对此严格的把关!老师若是对于此事完全的放权,是不负责任的!

福州一小学300多元的校服,穿一天就破,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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