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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制服官衔

发布时间:2022-09-17 22:11:51

Ⅰ 商检局和海关合并了吗

法律分析:这两个单位现已合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4月14日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统一划入海关总署。4月20日起,在上海关区,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1家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实现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制服、统一佩戴关衔、统一使用海关标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Ⅱ 中国渔政着装有法律依据吗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行业的着装范围一览表

单位 行业统一着装范围 个人负担费用比例 公 安 部 门 (一)着警服范围:1.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省辖市、行署和县(市)公安机关行政单位中属行政编制的在编干警;2.目前在政企合一性质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的干警;3.大中城市大型公共场所和少数地处偏远、城乡结合部的重要大型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周围情况复杂,治安问题较多,内部保卫组织无法管理,当地公安机关又管不到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安派出机构的干警。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1.公安警察院校的干部、教师和学生;2.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经常到发案现场参与侦破案件的人员;3.公安机关行政单位的在编门卫、传达人员,驾驶警车、囚车、勘查车、机要通信等公安业务车司机;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乡镇公安派出所招聘的合同制民警。
(三)着化装服范围:各级公安机关从事专职秘密侦察工作的人员,改着化装服,不配发警服。
(四)企业公安消防队人员,改着上绿下蓝消防制式服装。
(五)公安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装范围:1.科研所、医院、公司、出版社、印刷厂、招待所、幼儿园、农副业生产基地等单位的干部、职工;2.离退休干警;3.各种工勤人员。
(六)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公安机关干警比照各级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范围外,其他企事业内部安全保卫人员一律不着警服。 国 家 安 全 部门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单位中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司 法 部 门 劳改劳教 工作干警 (一)着装范围:1.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地市司法局的劳改处(科)、劳教处(科)机关的在编干警;2.司法系统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出入监队(含收容站、所)、犯人医院以及强制留场就业场所的在编干警。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1.劳改、劳教干警院校的在编干部、教师和学生;2.劳改劳教单位驾驶囚车、警备车的专职司机和着装单位的在编门卫、传达人员。 (三)劳改、劳教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装范围:1.劳改、劳教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子弟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所、职工医院、家属工厂(场、队)和商店、供应站、各类公司、无劳改犯人或劳教人员的工厂(农场)等机构的工作人员;2.离退休干警;3.以工代干的人员;4.中、小学等普通学校教师在特殊学校兼职教学的人员。 法 院 部 门 在全国法院系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的编制比例未正式确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人民法院经正式任命的在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和执行庭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含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经正式任命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含正、副院长,正、副庭长),穿着统一的人民法院制服。 铁路、林业、农垦、油田、矿区、海事等法院,比照同级人民法院的着装范围着装。 各级人民法院在编的司法警察,穿着带法警标志的统一的人民警察制服(按公安部门的供应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30% 检 察 院 部门 在人民检察院系统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的编制比例未正式确定之前,暂按如下范围执行。
(一)县区人民检察院经正式任命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二)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检察院经正式任命在刑事、经济、法纪、监所、控告申诉、铁路运输、刑事技术业务厅(处、科)工作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含正、副厅、处、科长);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 (四)铁路运输、林业、农垦、油田、矿区、劳改劳教等检察院比照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着装范围着装。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的司法警察。 30% (司法警察按公安部门的供应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海 关 部 门 凡在国境站、港口、机场、车站、邮局等现场以及对外执行职务的海关工作人员;海关总署需要到地方海关业务场所的干部;各海关院校毕业班的学生和需要到海关业务场所的教职员,均应穿着海关制服。 30% 商 品 检 验 部门 凡经常在国境站、港口、机场、车站、进出口商品检验场所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和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任务的外勤商检人员,均穿着商检制服。 凡既做外勤抽样工作,又兼做内勤化验工作的商检人员也穿着商检制服,但换发制服和鞋帽的年限比正常着装人员延长二年。 凡不到现场执行任务的商检人员一律不着装。 30% 卫 生 部 门1.卫生检疫 人员 只限开放口岸对外执行卫生检疫任务的外勤干部着装;不直接参加对外执行卫生检疫任务的工作人员一律不着装;门卫和司机制做化纤料的工作服。 30% 2.食品卫生 监督人员 食品卫生监督员专用制服,限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证书〔铁路、交通、厂(场)矿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的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任务时着用。 30% 农 业 部 门1.动植物检疫 工作人员 凡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等现场执行对外动植物检疫任务的人员,均应穿着对外动植物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 30% 2.沿海和边境 水域渔政检察人员 凡在沿海渔场、港口和内陆边境水域现场执行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均应穿着统一的渔政服装,佩戴标志。 30% 3.渔船检验 人员 凡在对外开放港口现场执行涉外工作的渔船检验人员应穿着统一式样的渔船检验服装,佩戴标志。 30% 4.渔港监督人员 凡在对外开放港口现场执行涉外工作的渔港监督人员应穿着统一式样的渔港监督服装,佩戴标志。 30% 5.农业植物 检疫人员 凡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内,负责执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的现任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应穿着统一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着装。
专职检疫工作人员是指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正式授予“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的专职植物检疫员。 30% 6.内陆水域渔 政检察人员 凡在内陆水域现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均应穿着渔政服装。非现场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的渔政人员和工勤人员,水产企业、生产联合体、渔业管理委员会等生产管理部门和群众性管理组织的人员不得制着渔政服装,必要时可由县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与“中国渔政”相区别的标志。 30% 林 业 部 门 森林植物 检疫人员 凡在县级(含县)以上地方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内,负责执行国家森检疫任务的现任专职森检工作人员,方可着森检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专职森检工作人员是指经省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后,持有“森林植物检疫证”的人员。 30% 交 通 部 门 1.港务监督 人员 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港口港务监督部门的外勤工作人员,应穿着港务监督制服,佩戴帽徽和肩章 30% 2.船舶检验 工作人员 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港口对外籍船舶检验的工作人员均应穿着船检制服,佩戴帽徽的胸章。 30% 3.内河港务监 督工作人员 暂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航运(交通)局,长江航政管理局批准的港航监督外勤人员。 30% 国 家 海 洋 部 门 (一)船员、调查队员、船大队部经常出海工作的人员、监测中心经常出海的执法工作人员、航空遥感队上飞机和上船和执法人员、浮标队员,局(巡航和条法处)和分局机关执法管理人员,第三海洋研究所海监船和执法管理人员。 (二)不符合第一项第一条配发范围者,凡因工作需要着装海洋制服者,可以价拨,按成本价格收全费。 30% 工 商 行 政 管理部门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检查站(队)、稽私队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直辖市,省辖市,县(含县级市)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30% 税 务 部 门 税务系统着装范围仅限于下列人员:基层税务所、检查站、稽查队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在县(市)税务局,直辖市及省(区)辖市和市辖区税务局直接从事征税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另外,财政部门从事农税(指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契税)征收工作的人员可以着装,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得着装;
基层财政部门从事农税征收的正式工作人员,在县(市)、直辖市、省辖市和市辖区财政部门负有直接从事农税征收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可统一着装;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基层财政部门的农税助征员(一年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程度配发公用装。 30% 其 它 一、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配发制服,不属于统一着装,只是为出庭辨护和涉外公证时衣着整洁,其配发范围:(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下同)和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顾问处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现职律师。(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定的市、县、区从事涉外公证工作的现职公证人员。 50% 二、经济民警和企事业专职消防人员:(一)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准在编的经济民警,按规定着装,其他人员严禁着经济民警服装。(二)在企、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消防保卫工作的人员,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均按本规定着装 (同公安) 三、历史上就着装的铁道、邮电、民航、航运等生产经营部门着企业标志服装。 30%

Ⅲ 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国家信誉,维护对外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和进出口贸易以及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准确、高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依法管理所辖区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管理和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三)依法管理并实施对进出口商品和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评估;
(四)依法对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口商品认证和质量体系的评审;
(六)为从事进出口贸易以及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是出口商品质量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七)查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或者河北商检局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可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穿着制服,佩戴标志。第六条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应当制定抽查办法,并定期公布年度抽查目录。第七条商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内容、项目和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由商检机构以外的其他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九条签订进口商品贸易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检验内容、标准和索赔等项条款,并将合同副本报到货地商检机构备案。第十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必须持到货通知单和报关单等有关证单,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货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第十一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有关证单,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依法出具有关证单。未经检验的,不得销售、使用。第十二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告到货情况。收货人自行检验的,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商检机构报告检验结果。第十三条进口关系国计民生以及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进行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款;商检机构应当参与制定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方案,并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对已进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商检机构应当派出检验人员驻厂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进口的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的通知。经技术处理并报商检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应当允许安装使用。第十五条进口的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须向商检机构申请登记检验。车辆管理机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办理号牌。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所有人应当在距质量保证期满30日前,将质量情况报告商检机构。第十六条进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需对外提出索赔的,收货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或者保留样品;对外贸易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对外办理索赔,并按期向商检机构报告索赔结果。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

Ⅳ 国家规定着装单位有多少

国家规定着装的单位共有13家。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有:

1.公安机关所属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2.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3.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4.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5.海关系统所属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6.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9.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10.农业部门所属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11.林业部门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12.交通部门所属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也包括公路执法人员;

13.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4)商检制服官衔扩展阅读:

关于着装的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

凡不纠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将整顿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财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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