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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

发布时间:2022-09-28 06:01:19

㈠ 民警制服现场行凶的嫌疑人的过程中至嫌疑人伤害的是否负法律责任

你描述的内容不足证明民警需要承担责任
关键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在反抗抓捕
如果嫌疑人没有反抗抓捕,民警实施伤害行为就涉嫌到滥用职权,属于违法甚至犯罪
如果嫌疑人是抗拒抓捕,这是民警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超过必要限度除外

㈡ 公安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应遵守哪些操作要求

公安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㈢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

警察武力手段是警察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据现场执法的需要而采取的强制性方法,是警察为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行制服的力量形式。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察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警察可以使用武力的条件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它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分别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条件。警察使用武力的具体情形和限度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可以使用武器”,具体规定了使用警械的具体情形和使用的限度警察停止使用武力的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分别规定了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程序及禁则。

㈣ 面对违法犯罪,要挺身而去,敢于牺牲,制服违法犯罪行为,对吗

要在自己有能力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否则不仅不能制止犯罪,还有可能伤害当事人。记住生命最重要。如果感到没把握,可以记下罪犯的特征然后马上报警。

㈤ 人民警察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武器概念

条例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二、武器使用原则

1.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原则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三、武器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四、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五、武器使用后果

1.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2.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3.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㈥ 公安民警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又踢伤嫌疑人,民警行为如何定性

公安民警制服违法犯罪分子嫌疑人又提上了嫌疑人警察行为如何在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闲人否抗拒,如果拒不执行公安人员的管制,这种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

㈦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受害人继续殴打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怎么定性

如果发生危害结果的,仍然以既遂处理。

不法侵害即因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不应限定在犯罪行为,因为其他违法行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损害。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行为人主观有过失的,且构成过失犯罪的,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的,按照意外事件处理。而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所谓“防卫”的,则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7)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扩展阅读: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于野生动物侵害法益时,理应进行反击,而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时,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或者打伤的事实上是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也属正当防卫。

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应当认为作为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的违法行为应该区别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

在法益遭受危害时,此时的正当防卫不同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所以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应尽可能全面的保护法益,应对防卫限定在必要的场合等。

㈧ 警察出警妨碍公务有警告吗还是直接抓人

警察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形,依据从轻到重的原则带去处置措施。一般要先口头警告,警告无效,可徒手处置,警械处置,武器处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置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安民警自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处置重大恐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第四条 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

第六条 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 公安民警对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做好处警记录。

第八条 公安民警到达处置现场后,应当与所属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迅速报告现场情况;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增派警力或者调整警力部署。

现场警力难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增派警力支援;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增派警力。

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现场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增援民警介绍情况,共同进行处置。

第九条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第十条 公安民警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持凶器。

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的规定报告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口头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强制命令。

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警械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武器制止,是指公安民警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第二章 口头制止

第十五条 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口头制止。

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

第十六条 口头制止包括以下内容:

(一)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三)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公安民警命令的后果;

(四)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五)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

第十七条 口头制止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第十八条 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章 徒手制止

第十九条 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第二十一条 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使用警械制止

第二十三条 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第二十四条 公安民警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攻击尚未危及他人或者公安民警生命安全的,公安民警使用警棍时尽量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第二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使用催泪警械:

(一)根据现场情况,要求现场无关人员躲避;

(二)选择上风向站位和安全有效距离,直接向违法犯罪行为人喷射催泪剂;

(三)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并将其约束后,对有异常反应或者可能引发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第二十七条 公安民警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对受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第二十八条 符合使用警械条件,但是现场没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对使用警械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使用武器制止

第三十条 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一)判明现场情况;

(二)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

(三)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四)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

(五)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六)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枪戒备;

(七)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

(八)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

(一)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

(二)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三)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

(一)处理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

(二)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三)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四)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

第三十四条 符合使用武器条件,但是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强制手段制服犯罪行为人。

第六章 人身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民警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体内可能藏有可疑物,现场没有检查设备的,以及其他不适合当场检查的,公安民警可以将违法犯罪行为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现场条件允许的,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二)保持高度警惕,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防止其反抗、逃跑、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

(三)不得采取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

(四)检查女性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进行,可能危及公安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一般应当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从上至下顺序进行,对其腋下、后背、腰部等重点部位及衣服重叠之处、衣服口袋、皮带内侧、鞋里帽边等易隐藏物品的地方,应当重点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应当采取用手轻拍、触摸违法犯罪行为人衣服外层的方法;经轻拍、触摸,怀疑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携带赃款赃物、作案工具或者违禁品的,可以翻开衣帽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应当谨防因接触注射针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将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公安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的物品可能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通知专业人员到场处置。

第七章 事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警控制住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区分其违法犯罪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是依法当场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或者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民警应当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收缴。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分别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安民警身份、目前所处位置、采取处置措施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情况、联系方式;异地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口头报告;

(二)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进行抢救;

(三)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接到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视情指派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对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犯罪的现场或者已经造成人群聚集的现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二)及时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三)对于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四)将伤亡人员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根据需要准备新闻口径,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公安民警应当在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异地处置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死亡或者已经引发争议、引起舆论关注等情形的,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异地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的,公安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民警现场处置情况;

(二)伤亡人员情况;

(三)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及通知家属情况;

(四)调查工作情况;

(五)调查结论。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现场处置情况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参与现场处置的公安民警及其所属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宣布调查结果;对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不当或者违反规定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㈨ 派出所民警用辣椒水制服违法乱纪人员是合理的吗

派出所民警用辣椒水制服违法乱纪人员是合理的。

催泪喷射器属于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一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对其使用以列举的方式作了相关规定,主要在以下八种情形下使用: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使用的总的原则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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