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执行全省森林植物检疫任务。各地(州、市)和县(市、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分别由同级林业局(处) 主管,其执行机构是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第三条省、地、县各级要建立和健全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设置检疫实验室或检验室,配备专职检疫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第四条各级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有权派遣专职检疫人员进入辖区车站、机场、仓库、农贸市场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按规定收取检疫费。第五条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携带省林业厅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有关部门应为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提供方便。
林业企、事业局(总场)、林木种子公司(站)、林场、苗圃、种子园、母树林基地和林业院校、科研单位,可设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进行检疫工作,但不得签发检疫证书。兼职和特邀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分别由所属地、县林业局(处)审核,省属单位由所在地区林业局(处)审核,报省林业厅备案。第二章检疫对象的划定、控制和扑灭第六条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和我省制定的《甘肃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由省林业厅制定,并公布执行。是各级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检疫时的依据。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引种之前,可根据本地区情况,提出应检对象要求。第七条各地(州、市)和县(市、区)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对辖区内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每隔五年普查一次,并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报省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第八条对局部地区发生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扑灭措施,严防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如较普遍,应将尚未发生的地区和已彻底扑灭的地区划为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检疫对象传入。
(一)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地(州、市)和县(市、区)林业局(处)提出,经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其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二)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邻近省、区的,由省林业厅与有关省、区林业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报林业部批准后划定。
(三)疫区和保护区是用行政手段强制实施检疫措施的区域。各级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在实施区域范围的交通要道设检疫哨卡;交通、工商行政、林业管理部门所属的检查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进行试验研究,确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在非疫区进行研究的,属于国家规定的,需经林业部批准;属于省补充规定的,需经省林业厅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第九条各级检疫机构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应及时查清情况,采取封锁和扑灭措施,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厅、局(处)。第十条对疫情调查及检疫对象封锁扑灭工作所需的药剂、人工和处理受感染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及其他物资的防治费、补助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林业事业费中安排。第三章产地检疫第十一条各级检疫机构应对本辖区的苗圃、种子园、母树林及其他种苗繁育基地实施产地检疫,无论是国营、集体或专业户,所繁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向当地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由专职或兼职检疫员进行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经确认合格并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未经产地检疫或室内尚难以检验的(如病毒、细菌病),不准调出。第十二条各级种苗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检疫对象的苗圃和种子繁育基地。规划和新建种苗繁育基地时,有关部门必须征求当地检疫机构的意见,慎重选择无检疫对象分布的地点,严格选用无检疫对象的繁殖材料。
种苗基地一旦发生检疫对象,应立即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在检疫对象扑灭以前,所有的繁殖材料不得调出。
2.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保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各市、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第二章检疫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市、地、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职责范围。
一、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以下简称省森检站)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拟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调查危险性森林病虫,拟定疫区、保护区方案和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
(三)研究检疫对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搞好潜在性森林病虫的预测;
(四)执行出省、入省检疫任务,承办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种苗隔离试种。
二、市、地、县检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拟定本地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二)组织调查危险性森林病虫,编制本地区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
(三)执行辖区内的检疫任务;
(四)指导种苗生产单位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并执行产地检疫。第五条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检疫员,应根据《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名,逐级签署意见,上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专职检疫人员工作调动时,应收回检疫员证书,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专职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第六条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在科研单位、林业院校、重点林场和种苗繁殖基地聘请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兼职检疫员须由中等林业专业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或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五年以上、熟悉业务的职工担任,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聘书。第三章检疫对象的划定、控制与扑灭第七条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应施检疫的范围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木材、竹材。第八条林业部、省林业厅制定公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以及补充的对象、名单,是全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时的依据。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每隔三至五年对辖区内检疫对象普查一次,及时调整我省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第九条局部发生检疫对象的地区应划为疫区,并及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严防检疫对象传出,已比较普遍发生检疫对象的,则应将尚未发生的地区划为保护区,同时采取各种保护措施,防止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撤销,由省林业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林业厅报林业部备案。第十条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辖区内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应及时查明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封锁、扑灭。第十一条因采取消灭措施而使用的药剂、人力、物力所需紧急防治费、补助费以及对检疫对象的调查、推广防治措施所需费用,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因教学、科研确需带入的,应经省森检站批准或由省林业厅报林业部批准,并采取严密控制措施,防止扩散。第十三条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收取检疫费。检疫费用于发展森林植物检疫事业,不准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同级林业、财政部门确定。第四章调运检疫第十四条从外省调进森林植物、林产品,货主应在调运前向我省森检站申请,填写《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申请书》,向调出省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调入。我省森检站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第十五条调往外省的,货主应在调出前一个月向省森检站或受其委托的检疫机构报检,检疫机构按照国内检疫对象和调入省的补充检疫对象以及调入单位的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调入单位未提出要求的,按国内检疫对象及调入省的补充检疫对象检疫签证。
省森检站可以委托市、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执行出省检疫任务,并签发检疫证书(证书应加盖“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3.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
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
三、身体健康。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
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
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
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
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第六条省以下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在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
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
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
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
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第七条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建立检疫实验室,负责调查研究检疫对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检疫技术、除害方法及潜在性病虫的预测。第八条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现场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在种子或苗木产地,由所在县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进行检疫工作,兼职检疫员不得签发检疫证书。第三章检疫对象的划定、控制和扑灭第十条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附件五),及本省根据危险性病虫传播方式、为害情况和分布区域,提出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都是本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时的依据。未列入上述两个名单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是否需要检疫,由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决定。
林业部根据各地疫情变化,定期修订《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各省根据本地疫情变化,定期修订本省提出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第十一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怀疑带有危险病虫的木材、竹材。第十二条各省对局部地区发生检疫对象的,应及时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扑灭措施,严防检疫对象传出;对已比较普遍发生检疫对象的,则将未发生的局部地区划为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和撤销权限,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4. 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关于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
一、着装范围
凡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内,负责执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的现任专职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应穿着统一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着装。
专职检疫工作人员是指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正式授予“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的专职植物检疫员。二、制服式样、标志及用料
男服
冬季罩服: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中山服式样,四个口袋正中加一竖条。
夏服:蓝灰色中长纤维华达呢,上装为小翻领单排三粒扣制服式样,四个口袋正中加竖条。下装为制服裤。
短袖衫:白的确良府绸小翻领单排三粒扣,胸贴袋两个,翻边袖口,制服式样。
女服
冬季罩服: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女军干服式样。
夏服:蓝灰色中长纤维华达呢,西服式样。下装为制服裤或制服裙。
短袖衫:白的确良府绸小翻领制服式样,翻边袖口。
男女大衣:面料为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军大衣式样,分皮、棉两种。
男女帽子:大沿帽、帽罩颜色、布料均同制服,冬季军式棉帽、帽面颜色、布料与制服同,分皮帽、栽绒帽两种。
纽扣:塑料扣,颜色为金黄色和白色。
标志
帽徽:铝合金国徽图案。
肩徽:铝合金,金黄色底上铸墨绿色“+”字样。
肩章:长方形(加硬衬),底色、料质同制服,硬衬长边镶金黄色带、外端四分之一处缀肩徽一枚,内端四分之一处缀纽扣一枚。
胸章:铝合金,长方形,金黄色底上铸墨绿色“植物检疫”字样。三、制装标准
冬季罩服、夏服、短袖衫第一次着装每人各发二套(件)。从第四年起开始换装,冬季罩服或夏服选换一套,短抽衫一件。以后每二年选换冬季罩服或夏服一套,短袖衫一件。
大衣:第一次寒区、温区每人一件。寒区皮大衣使用年限八年,温区棉大衣使用十年。
帽子:第一次发大沿帽每人一顶,帽罩随冬服、夏服第一年各发二顶,以后随制服换发一顶,帽架以坏换新。冬帽每人一顶,寒区发皮帽,温区发栽绒帽,使用年限为五年。热区不发冬帽。
帽徽:每人二枚。
肩徽:每人二副。
肩章:随服装制做。
胸章:每人一枚。四、服装制做发放办法:
制服用料由全国植保总站按规定选定并发给各省植检机关样服各一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做并分发本地区的检疫制服。男女大衣栽绒领也由各省统一购买、分发。
大沿帽、纽扣分别由全国植保总站指定厂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部门直接与厂家联系,签订订货合同。帽徽、肩徽、胸章由全国植保总站统一制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购领。五、经费
凡着装人员,个人负担制装工料费的30%,从1986年4月19日国办发[1986]29号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自负的工料费在本人工资中分月扣还,扣还时间不超过半年。制装工料费除着装人员自负部分外,由检疫收入和预算包干结余中解决,不足部分再由地方财政在农业事业费中列支。六、服装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检疫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制装的专职检疫人员名单,建立着装人员卡片,详细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服装种类、数量、发领时间、交费比例、交费时间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审定后,报农牧渔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备案。
检疫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交回帽徽、肩徽、胸章和证件:借调到外单位,脱产学习、病休或其他脱离检疫工作岗位半年以上者,暂不做新装。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检疫岗位的,应加收着装工料费20%,或者收回服装(但按规定上交的个人自负工料费不退)。七、气候区域划分
寒区:内蒙、吉林、黑龙江、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温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湖南。
热区:福建、广东、广西、云南。
附件二:1984年着装人员着、换装标准一览表(略)
5. 四川为什么没有林业植物检疫制服
四川为什么没有林业植物检疫制服
没有交钱的就没有制服了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植物检疫人员着装事宜的通知》(林造发〔2005〕221号)规定,我省自2006年以来加强了对全省林业植物检疫人员着装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统一制作了新式检疫制服,严格着装执法,树立了林业植物检疫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植物检疫人员着装事宜的通知》(林造发〔2005〕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需对经培训上岗未着装的新增及在岗专职检疫员及已着、换装满二年(含二年)的专职检疫员统一进行着、换装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必须按规定着装,凡经省级培训上岗的专职检疫员都应制作检疫制服。其中,新着装人员及着装满5年人员应全套着、换装;着装满2年人员部分换装:夏装长、短袖衬衣各一件或工装一件(任选),夏裤一条(女同志裙、裤任选一条),领带二条,标志二付。兼职检疫员不着制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二、林业厅采购办在国家林业局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定点生产厂中,选定了湖南派意特服饰有限公司为我省检疫制服的生产厂家。服装各项具体价格见附件1表。
三、请各市、州切实做好新增及在岗专职检疫人员着、换装情况的统计清理工作,填报新增及在岗专职检疫人员着、换装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将此次应该着、换装的人员名单,着、换装内容以及服装款项等情况于11月底以之前上报省森防检疫总站,服装款汇至总站财务室。收款单位:四川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开户行:成都市农行锦城支行城北分理处; 账号:910201040000039。
四、服装制作合同由省森防检疫总站负责与生产厂家统一签订。着装尺寸由厂家统一采集。服装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或所收检疫费中列支。逾期未收到汇款的,将不予制作制服
6.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更换制服吗
不会的,执法部门着装要由国务院批准,目前只有8个系统。
林业行政执法可以挂靠林业公安,不过很难协调关系。
7.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修正)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七条确定森检对象及补充森检对象,按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补充森检对象名单应当报林业部备案,同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第八条疫区、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改变或者撤销,并采取严格的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森检对象传出或者传入。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森检对象普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林业部备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查。
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由林业部指定的单位编制印发。第十条属于森检对象,国外新传入或者国内突发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特大疫情由林业部发布;其他疫情由林业部授权的单位公布。第十一条森检机构对新发现的森检对象和其它危险性森林病、虫,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林业部报告。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8. 植物检疫服装领章怎么戴
应该参考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植物检疫人员着装事宜。
根据规定,标志类着装包括:帽徽每人两枚、肩徽每人两副、领花每人两副、肩章随制服制做、胸牌每人两个、带有森林植物检疫标志的金属夹每人两个。其他着装要求还有比如:帽子:第一次发大沿帽每人一顶,帽罩随冬服、夏服第一年每人各发两顶,以后随制服换发一顶,帽架以坏换新。冬帽每人一顶,寒区发皮帽、温区发栽绒帽,使用年限为五年。热区不发冬帽,男女工装便帽使用年限均为四年等。
9. 林业执法人员什么时候换统一制服
国家已经取消了林政执法服有。但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公安可以穿制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