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铁路职工着装统一制服,是标志鲜明的履行职务的需要,有利于运输生产集中统一指挥和严肃纪律,有利于国内外观瞻。第二条凡按规定穿着铁路制服的职工,在履行职务中,必须衣帽徽章整齐,保持铁路制服的严肃性。第三条铁路着装监察是铁路制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着装监察有利于铁路制服的严格管理,有利于增强铁路职工的荣誉感。第四条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设置:
1.铁路制服着装监察不设专职人员,由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生活处主管路服工作的人员组成,亦可吸收分局生活部门人员。
2.名额:部劳资司、运输局各1~2名,各铁路局2名,工程局1名,各大公司1名,分局1名。第五条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职责:
1.按部规定的着装范围,深入各单位检查、监督路服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有权听取各单位(包括站、车)铁路制服着装情况的汇报。
3.发现违背部规定的“四统一”的着装原则,有权制止和通报处理。
4.对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改变职务标志,提高面料质地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纠正。第六条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义务:
1.各级铁路制服监察人员要有较强的思想和政治素质,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制服管理知识及有关规定。
2.秉公办事,执法严明,勤奋工作,不以权徇私。
3.坚持铁路制服“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标志、统一补贴”的原则。认真检查,敢于负责。第七条工作条件:
1.凭监察证可在有铁路电报所单位拍发电报。
2.凭监察证及有关证件进站上车进行监察。第八条铁路制服监察工作制度:
1.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监察证。
2.可采取听、查、访等方法,亦可不通知进行抽查。第九条监察证的管理:
1.各局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报部批准领证。
2.监察证遗失后,应立即声明登报作废,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报部申请补发。
3.监察人员工作变动或调离本岗位工作时,应及时缴部,予以注销。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铁道部劳资司。
⑵ 工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企业文化氛围,实现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定,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第二条、职员着装、挂工牌管理办法:
1、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要求得体、大方、整洁。
2、男员工着装要求:夏天穿衬衣,系领带,衬衣不得挽起袖口。不得穿皮鞋以外的其它鞋类,衬衣原则上每天清洗,领、袖口不能有污迹;女员工着装要求:上班穿着公司配发的制服,不得穿牛仔服、超短裙、低胸衫。
3、所有员工上班都必须戴挂工牌。如有损坏,重做费由个人承担,如丢失,按所造成后果的轻重处以制做费5倍以下的罚款。
4、制服在使用期限内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者个人按月折价从工资中扣回制服款,并由办公室统一补做制服。
5. 员工如有离职,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折价扣回制服款,不收回制服。
6. 新员工入职,试用期满后,方可配备制服,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试用期间着制服的,制服的使用期限从试用期满之日算起。
7.员工上班,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未按规定着装者,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员工5元/人次、部门经理10元/人次。
8.所有员工大型集会或有关活动按通知要求着装。
第三条、工服折旧
1、工服的折旧定为两年,两年后将不再计折旧。
2、如员工因个人原因工作未满一年离职,按80%扣除服装折旧,(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作服归个人所有。
3、如员工因工作能力有限被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按70%交纳服装折旧,工服归个人所有(不包括因违反公司制度而被开除者)。
4、试用期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按服装价值全额交纳。因公司内部调整或试用人员工作能力有限被公司解雇者,将从其工资中扣除80%的服装折旧,工服归个人所有。
第四条、除清洗、修补外,工作服不得带出公司。
第五条、员工午休、外出会客或办事,都须穿工作服。
第六条、工作服应保持清洁,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如损坏严重,则员工必须自己付钱重新订做。
第七条、员工不得随意改动工作服的样式,不得穿着跟工作服颜色相同或式样不同的服装。
第八条、员工领取工服一律填写工服申领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⑶ 企业保安制服管理制度/规定
1.保安人员在门岗值勤、小区巡逻、大厦检查、军训及参加如表彰大会等重要会议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公司统一制式的保安服装、戴大盖帽、系领带、戴白色手套、穿黑色皮鞋、佩戴帽徽、胸卡等。
2.制服要保持整齐、挺刮、清洁;衣领、袖口洗涤干净;穿衬衫要将下摆塞在裤腰内,袖口和裤管不得卷起来;帽徽、肩章要保持端正;胸卡别在左胸前、左上口袋的中间;不准赤脚穿凉鞋或拖鞋立岗、巡逻。
3.保安人员着装要保持整洁,制服袋扣、领扣、衬衫袖扣必须扣好。穿大衣不准披在肩上,穿春秋套装内穿白衬衫,系好领带。注意仪容风纪,严禁制服、便服混穿或将制服穿离保安区域。
4.内外衣口袋内不准放过多东西,如香烟、打火机、火柴等;腰间皮带上不准挂钥匙及其他挂件;佩肩章的外套或衬衫须将肩章戴正。
5.大盖帽要戴端正,对讲机佩在腰间皮带右后侧,耳机塞在右耳,话筒别在衬衫左领上。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⑷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范文3篇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是为了提高保安员整体精神面貌,统一保安员服装穿着,全面提升公司形象而制定的。下面是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1
第一条 服装款式与配置
1、保安服配置为:秋冬、春夏制服各2套、大盖帽1顶(含帽徽)、领带1条,肩章1对,臂章一副。2、黑色皮鞋自配。
第二条 服装的使用期限
1、保安员服装冬季、夏季制服、帽子、领带、肩章的使用期限均为2年。
2、保安人员对服装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和非因工作造成的破损,应按服装价格参考标准赔偿。因救灾、抢险、擒罪犯等造成的破损,可视破损程度进行更换。
第三条 服装的制作与尺寸设定标准
保安人员服装制作的尺寸按加大、大、中、小号为制作标准,除特别情况外,一般不量身定做。
第四条 保安人员服装折旧扣减
1、保安人员 入职 后,不收取服装押金,但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因工作表现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的,应扣减服装折旧费用。
2、保安人员入职服务不足6个月的(含6个月), 离职 时扣回全部服装费的100%;服务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服务月数计算减扣服装折旧费用。超过24个月的,按新发的标准和继续服务月数计算减扣装折旧费用。
3、试用期间不符合用人标准被辞退或在工作期间违反护卫管理规定的,亦按上述标准办理。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变化,缩减保安岗辞退人员的,不收取服装折旧费用,但旧装应交回公司。
4、扣回的服装费从保安人员辞职的结算费中扣取。
5、服务时间从试用期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6、服装折旧费用应由财务部计算结算工资时负责扣减。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2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保安制服的领用、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保安制服领用、发放范围,收费及折旧办法等。
三、职责
1、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制服的购置、保管和发放。
2、运营管理部负责员工着装的检查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制服发放名单的统计核实工作。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 保安制服分类:共分冬装、夏装、春秋装和特种装四种,其中含附件有:帽子1顶,帽徽1枚,内腰带1条,胸牌(号)1付,套式肩章1付。
(1)冬装包括:,冬执勤服。
(2)夏装包括:短制衬、长制衬。
(3)春秋装包括:春秋押运服。
(4)特种装包括:个性服务服装。
2、 保安制服发放范围
(1)制服发放范围仅限于公司保安队员。
(2)新进保安入职培训后即发放制服。
(3)制服发放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台帐。 3、保安员服装发放要求
1)新进保安员经培训合格后按季节发放制服。
2)在职保安员按各类服装使用年限,到达使用年限后进行新服装发放。
4、保安制服领用及折旧办法
冬装使用年限为四年,夏装和春秋装的使用年限为两年,特种服另外要求。价格以实际购价为准,转岗、离岗应及时上交制服及标识。
(1) 保安制服因个人原因丢失、损坏等情况无法使用,由本人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部长签批,按折旧费由当事人予以赔偿,同时综合管理部核实后可重新发放新制服,并以发放之日计算使用年限。
(2)保安离岗、转岗,如未及时返还制服和标识或制服和标识丢失者,按原价赔偿。
(3)保安离职、转岗,如及时返还制服,则按制服折旧计算 方法 计算折旧。折旧费由保安个人承担,从其工资中扣除。
(4)制服折旧计算方法:
1)实习期间内离职的,按原价计算
2)在职不满半年离职或转岗,交纳制服费用按二分之一折旧费计算。
3)在职满半年、不满一年离职或转岗,交纳制服费用按三分之一折旧费计算。
4)在职满一年、不满二年离职或转岗,交纳制服费用按四分之一折旧费计算。
5)在职满二年,不承担折旧费。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3
一、保安服装(以下简称“服装”)是保安员勤务用装,由公司按本规定统一配发不得自购或他种形式自备。
二、为了避免和减少因保安员流失所造成的服装费用损失,服装费一律由个人先行支付,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发:
(一)在本公司连续工龄一年以上、四年以下期间所配发的服装费,由公司和个人各负担50%。公司负担部分自保安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起,分24个月平均随月工资补发。
(二)在本公司连续工龄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期间所配发的服装费,由公司负担70%,个人负担30%。公司负担部分自保安员连续工作满五年后的第一个月起,分24个月平均随月工资补发。
(三)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七年以后所配发的服装费全部由公司承担,自发放服装的第二个月起,分24个月平均随月工资补发。 三、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未满一年或者满一年后脱离公司的,服装费全部有个人承担,公司不予补发。
四、享受公司补发服装费的保安员脱离公司,公司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只补发服装费至其离职的上一个月,其余服装费由个人担负,配发的服装也由个人所有。
五、保安胸标和工号不在配装之列,发放时公司收取押金100元。离职时完好上交公司,押金予以返还。但如有丢失、损坏、残缺、不能正常使用的,公司不予返还押金。
⑸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着装是什么样子的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着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 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 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三) 女姓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 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六)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 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姓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第八条 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穿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五) 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鬃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六) 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 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八) 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九条 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