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态环境制服配发范围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执法〔2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1年2月21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有关规定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绝卖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 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第四条 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活动时,着常服。
第五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执法帽。
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宜着装:
(一)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八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地方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并雹逗定。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肆闹“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制定或细化制式服装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穿制服
1. 执法和行政服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需要穿着制服,以展现其专业形象和提高公众的识别度。例如,公安、工商、税务、环保、国土、城管、渔政、水政、海关等机构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规定的制服。
2. 制服的统一穿着有助于公众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威,促进公众对其工作的尊重和理解。特别是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合适的制服能够增强其执行公务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穿着制服,还能使他们更加专注于工作,减少对于日常着装的考虑,从而节约个人日常开支。
4. 制服的统一穿着还有助于提升公务员的职业认同感,激发他们对于职责的尊重和珍惜,增强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和主动性。
5.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统一着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警、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的管教在编干警、法院系统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检察院系统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监督、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食品卫生监督员、植物检疫工作干部、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干部以及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干部等。